昨天,随着律师王冰与龚建平的会面,有关龚建平的法定罪名已经明确。 关于龚建平涉案的罪名,外界一直有多种议论,其中说得较多的是“商业受贿”罪。经过昨天与宣武公安分局的了解,王冰表示在我国现行法律文件中并无“商业受贿”的罪名,源于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份通知精神,也只是认为裁判受贿可以归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范围。因此,龚建平目前涉嫌的案由实际对应的法律规定应是刑法第163条,该条款的内容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 由此,王冰认为,龚建平的涉案罪名,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