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坛丑陋的黑哨现象爆光后,引起举国的关注和强烈的反响。随着黑幕越揭越大,问题暴露越来越严重,人们也越来越关注目前社会上流行的一个话题:由于我国《刑法》上存在的盲点,裁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对拿赃款和吹黑哨的足球裁判无法对应现成的司法条文给予定罪。难道黑哨真能钻法律的空子吗?难道黑哨真能逍遥法外吗? 以下是浙江检察院具体办案人员和专家对此问题的看法和观点。 浙江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沈雪中认为,给黑哨裁判定罪需要看他们在执法时担任的职务和中国足协是什么关系。假如中国足协注册的性质是国有的,注册资金中有国有部分,那么足协委派的裁判在执法比赛时就是履行公务,在这样的情况下,裁判受贿就是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可以很容易地判违法者受贿罪。但是,中国足协在民政部注册的是社会团体,不具有官方性质,所以,足协聘用的裁判就不能定性为履行公务。判断中国足协主体性质的还有注册资金中有没有国营单位的投入,足协和裁判是否签定了法律合同等因素,如果没有,那么只能以商业受贿来对待。商业贿赂和公务贿赂的定罪有很大差别,各地的标准也不一样,判罚尺度也有很大弹性。如果裁判和中国足协是劳务关系,则裁判收钱不能定罪。 众所周知,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中国足协和中国足球管理中心是一班人马,两块牌子,前者是民间团体,后者是官方机构,但足协履行的是行政管理事务,具有实质性的官方色彩。目前,司法介入的焦点是澄清中国足协的真实“身份”,否则,理论上存在着黑哨裁判逃避司法判罚的可能性。 另外,沈雪中认为,流行的司法界“不报不管”的说法是错误的。如果是民事案件可以不报不理,只要是构成犯罪,司法就可以主动介入。只要是犯罪,反贪局或检察院接受了匿名的举报信后都可以介入调查。在证据不确凿的情况下,比如绿城俱乐部掌握的那位“良知发现的裁判”那封匿名信和退回的钱款,沈学阳认为已经具备了立案的条件。他说侦破黑哨其实并不复杂,因为,俱乐部行贿不是个人行为,肯定有其他人介入,比如有送钱人和财务方面的知情者。在反贪和其他经济犯罪领域中,许多比裁判受贿更复杂、难度更大的案件,通过蛛丝马迹都可以侦破。 问到浙江检察院会不会主动介入立案调查时,沈雪中说,通常是由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司法部门受理案件,按照地域管辖进行,所以,浙江检察院只能管像绿城这样的行贿者。行贿不见得都构成犯罪。如果是被勒索不得不行贿则不构成犯罪。另外,如果行贿者主动提供证据,态度很好,那么,法院在量刑方面可能会考虑从轻。 沈雪中透露说,公务犯罪的法律程序通常是举报中心先受理,然后是反贪办,然后到检察院。立案后,侦察通常是两个月,最长为7个月;检察院起诉期是1个月(此过程中可以退回两次重新审理),法院审判期为1个月。顺利情况下,4个月可以结案,最慢的则超过1年。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主任、吉利俱乐部的法律顾问楼韬律师认为,受贿的裁判肯定是犯罪,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他认为裁判受贿构不构成犯罪的争议主要是对《刑法》法条理解不一样造成的。但是,裁判执法时和中国足协是委托关系,这和合同制民警和收费的大妈的身份是一样的,都是执行公务。另外,足协现在是特殊身份,是社团法人,和《刑法》第93条的国家公用人员有区别,是准国家工作人员。楼韬说,根据《体育法》,中国足协具有对全国单项比赛管理的职责,被赋予了行政管理职能;行业团体不具有罚款权利,只有行政单位才能罚款,而中国足协具有对俱乐部和球员罚款的权利;中国足协工作人员也是行政编制,是拿工资的国家工作人员。另外,中国足协的经费来源是多重的,有来自行政事业拨款部分,而足协的章程里面享受的是事业编制,不是民间法人社团。所以,无论是从人员还是权利行使都带有行政单位色彩。所以,中国足协委派给裁判的权利不是私权而是公权,而拿人民的权利去交易无疑是犯罪。这也是裁判受贿的社会危害性非常之大的原因。楼韬认为我国的《刑法》还是比较先进的,他不同意法律上有盲点之说,不是法律上没有规定,只是理解的不同,认真分析了中国足协的特殊性质后就能判断裁判受贿属于公务犯罪。 经过多日调查,记者发现司法界人士在裁判到底算不算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上尚存在分歧。虽然几乎所有人都认定受贿裁判侵吞了巨额现金的行为是犯罪,但在对应法律条文和死扣中国足协的注册性质上却存在着不能清晰解释的障碍。这算法律上的“盲点”和缺陷还是其他问题,需要司法界人士的探讨和求证。(杨明、方益波) (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