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7日,作为中国足协联赛新闻监督,晨报记者到杭州监督当时的甲B联赛,主裁判就是如今备受关注的龚建平。据2002年4月17日新华社发表的文章,龚建平就在那场比赛前收受了绿城俱乐部贿赂款人民币8万元。 比赛监督没和裁判同住 新闻监督的出现,是足协为了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让新闻记者参与到联赛的组织工作中,新闻监督要协助比赛监督的工作。记者在比赛前一天,也就是2001年7月6日抵达杭州,负责接待工作的是杭州市足协的同志。记者被安排在西子宾馆2号楼。 简单收拾后,记者到比赛监督的房间去报到。几分钟后,记者第一次见到龚建平。 比赛监督说:“这次由于西子宾馆的房间紧张,我们几个人没有被安排在同一个楼,希望大家能够自觉。”按照规定,比赛监督是必须和四名裁判住在一起的,这样便于管理,但是,那次接待有关方面却没有遵循这一规定。 龚建平:应该多写写我们裁判 比赛当天,杭州下起了小雨,中场休息时,记者在裁判休息室见到一身雨水的龚建平,闲聊时,龚建平说:“你看我们裁判多辛苦啊,可是谁知道呢。你是记者,你应该多写写我们裁判的生活。” 那场比赛的最后结果是1比1,客队厦门队在第60分钟由外援打进扳平的一球。比赛结束后,杭州的黄龙体育场外面围了上百名球迷,高喊当时的浙江绿城队主教练谷明昌“下课”。 回到宾馆,大家洗完澡就去吃晚饭。席间气氛比较轻松,龚建平很能说。饭后比赛监督召集大家开会,总结晚上的比赛,然后把赛前收的手机还给裁判。随后,大家各自回房睡觉,第二天,分别回到各自的城市。 推算最可能的案发时间 2002年4月17日,新华社《“黑哨”龚建平依法批准逮捕》一文中有这样一段话:“2001年7月7日,龚建平在浙江杭州市黄龙体育场执行全国足球甲B联赛裁判任务,对阵双方是浙江绿城队、厦门红狮队,龚建平在杭州西子宾馆,收受绿城俱乐部贿赂款人民币8万元。” 如果新华社的说法无误,龚建平是在西子宾馆收的黑钱,从记者的角度看,那么他们只有中午或者晚上的休息时间,可以进行交易,因为只有在这段时间,他们才不在比赛监督的眼皮底下。 晨报记者黄屹 龚案三大“法点” 晨报讯(记者赵中鹏)龚建平被逮捕后,昨天,有多家媒体记者前往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打探更多的消息。但检察院对于来访记者还是三缄其口。记者从一些法律界人士那里了解到对龚案的看法。 看法一: 龚涉嫌企业人员受贿罪 据了解,对于裁判受贿到底定什么罪,在司法界有三种观点。一是现在检察机关批捕所依据的企业人员受贿罪;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有一种是一些学者认为的现在法无明文,应该通过立法程序来解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尽管检察机关以涉嫌企业人员受贿罪批捕,但此案还要由法院最后定夺。 看法二: 俱乐部可能逃过刑法制裁 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个人行贿的,以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起点,如果是单位行贿的,以20万元为行贿责任起点。如果单位行贿低于20万元,不受刑事追究。 《刑法》第164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看法三: 中国足协角色会因此明确 陈卫东教授认为,如果龚建平涉嫌企业人员受贿罪名成立,中国足协一定会受到目前的角色冲击。 有人认为:因为我国的足协等行业协会最终的发展方向是从政府部门的角色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社会实体。 足协就“龚建平被批捕” 表态全文(摘要) 4月18日,中国足协从国家通讯社发布的信息中得知:足球裁判龚建平因“涉嫌企业人员受贿罪”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龚建平,是国家司法部门依法打击足球界存在违法行为的一项重大举措,这是有利于依法治球、有利于足球运动健康发展的。中国足协对此表示支持,并会继续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中国足协历来坚决反对足球界的各种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一贯坚持重调查、重证据,只要据实举报,有报必查的原则。在调查中不管涉及什么人、涉及多少人,都要进行调查、一查到底。属于行业管理权限的,由中国足协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通过此次事件,可以看到足球界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是十分严重的,教训也是极其深刻的。中国足协希望足球界全体同志要痛定思痛、引以为戒,要认真汲取此次事件中的教训,深刻反思自己的工作,加强自律,提高自身职业道德素质,加强内部建设,严肃制度纪律,共同推动我国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