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建平被拘留已经17天了,根据《刑法》有关条文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龚建平收受财物已无疑义,但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尚难确定 ——龚建平案最难定性的是什么? 龚建平被拘留已经17天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也就是说,20天后,公安机关必须给龚建平一个说法。龚建平能否由拘变捕,最后被法院确定为有罪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新元律师所张建华律师。 张律师说,《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只有这几个要件都成立,受贿罪才构成。现在,龚建平已构成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财物和数额较大。但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似乎还不足。 张律师说,裁判为他人谋取利益,必须在场上明显偏袒一方,使请托方得到好处。那么,龚建平在执法绿城的比赛中有没有这样的行为呢?恐怕现在谁也说不好,惟一的办法是:从比赛录像中找答案。 张律师说,裁判有无这样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要由有关专家和专业组织来认定。在我国,最权威的组织应为中国足协。但是,早在去年12月,中国足协就在新闻通气会上声称裁判执法无大问题,由他们出面证明龚建平为绿城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恐怕与现状不符。当然,司法机关可以请地方足协或专家学者为那场裁决定性。但这种定性最后是否具有司法效力还很难说。 张律师说,最难办的就是龚建平收了钱,但没有在比赛中为绿城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真是这样,那司法介入将遭遇法律条文的挑战。龚建平最终很可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释放。当然,在当前的大气候下,司法部门会有一些办法,因为在谋取利益的认定上,司法界争论很大,打打“擦边球”还是可以的。但是,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报记者华民)《北京足球报》供稿 |